勞動訴訟之管轄

勞工因勞資爭議而涉訟時,除依「以原就被」原則,在雇主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起訴以外。在雇主分支機構工作之勞工,也可以在勞動契約之債務履行地、也就是勞務提供地之法院起訴。如遇雇主為法人,並事先以定型化契約之方式約定合意管轄條款時,勞工得釋明按其情形顯失公平,而主張仍然應由勞務提供地之法院管轄。